基本案情:
李某作为京北公司的司机,签有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李某在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后相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上诉伤害为工伤。经鉴定,李云头外伤神经反应、脑积水、小脑扁桃体疝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资产程度鉴定标准伤残九级;另有鉴定意见认为李某所患幕上脑积水等为先天性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李某起诉京北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审法院判决京北公司仅支付工伤范围内的费用一万余元。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依法现有相应的劳动保障,遭受工伤时有权主张享受停工留薪期、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劳动者因工伤而享受的待遇不同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的权利或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应当与其承担的工作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工伤疾病的产生应当与工伤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本案的嘉定结果,李云所患脑积水、小脑扁桃体下疝等症为先天性疾病,该疾病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上病症不属于本案中工伤的范畴,其治疗费用亦未包括在工伤纠纷范围内,其治疗期间不应计入停工留薪期。故京北公司对李云所患脑积水、小脑扁桃体下疝等症的治疗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