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方法案例展示:
袁浩华与华骏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华骏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浩华经济补偿金37942元。之后,袁浩华因华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又于同年申请撤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同意撤销申请。此后袁浩华再次提起仲裁,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袁浩华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时间等问题后,而后用人单位实际未予支付的,此时发生劳动法意义上的请求权与民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的竞合,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一维护权利。一旦劳动者选择以劳动法维权,人民法院即应按照劳动法程序就双方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本案袁浩华以劳动法律关系诉讼,超过了仲裁时效,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袁浩华可以以民事债权,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劳动者应当及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天习提示:该条已修订,仲裁时效已改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