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0元,期内利息人民币19.18元,逾期罚息人民币35012.25元(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再加收50%计算至2009年8月25日止),以及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东升,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旺山镇旺竹山乌村237号,电话:138XXXXXXXXXXXX。
被告:庞师师,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西路5号10栋之九,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0元,期内利息人民币19.18元,逾期罚息人民币35012.25元(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再加收50%计算至2009年8月25日止),以及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2、判令被告承担为解决本次借款纠纷的原告负担的全部律师费用人民币14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13日,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以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禺东富豪广场1401房的产权证明作借款担保,每日利息为本金的0.0001%,借款及利息必须在2009年4月13日归还原告,逾期不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本金的5%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5%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因解决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