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14年4月底成立了事实的定作合同关系,约定被告分批向原告订购广告牌、宣传单、名片、便签等各类宣传用品,关于被告定作的物品种类、数量、价格双方均在报价单及汇总单中进行了约定
原告:周传坤(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鸣宇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06月17日,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弄肯社区B区八委34栋170号;
被告:广州市云河温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马务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 职务: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88763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计:88763元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4年4月底成立了事实的定作合同关系,约定被告分批向原告订购广告牌、宣传单、名片、便签等各类宣传用品,关于被告定作的物品种类、数量、价格双方均在报价单及汇总单中进行了约定,被告下单后原告按照汇总单及报价单的规定的给被告制作了广告牌、宣传单、名片、便签等各类宣传用品,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及经理在上述汇总单及报价单上签名进行了结算,原告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定作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收款,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广告牌、宣传单、名片、便签等各类宣传用品,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定作款。但是,被告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