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我是一个学生,去到工厂等单位实习受了伤。我想请问,我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我可以去认定工伤吗?
法律人士回答:
1、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2、既然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存在认定工伤。
3、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故,因工受伤可以发起民事诉讼,按照雇员雇主责任要求单位赔偿。
知识延伸拓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应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